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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工院学工〔2020〕9号 福建工程学院本科生休学创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06-28
来源编辑:
教务科


福建工程学院文件



闽工院学工〔20209

未知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

本科休学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本科休学创业实施细则》已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20616




福建工程学院本科生休学创业实施细则

                                                                 

为更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办〔201536 号)以及教育部、教育厅关于推进建立弹性学制和休学创业学籍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福建工程学院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条例(修订),进一步细化本科生休学创业条件和申请流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允许条件成熟的在校本科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1.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学习年限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可延长25年。

第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创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1. 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创办企业,且申请学生本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拥有30%以上的股权;尚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申请学生本人已有较成熟的创新创业项目,且个人承诺按项目计划推进落地;

  2. 有清晰的创(商)业计划,且确因时间和精力无法同时兼顾学习和创业。

第四条 学生休学创业,本人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福建工程学院学生休学创业申请表》(附件1)、详细创(商)业计划书及其他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报创新创业创造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 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个人承诺书;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含家长意见和联系电话);已工商注册创办企业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扫描件或30%股权证明。

第六条 学生在休学创业期间应当积极主动与所在学院联系,及时汇报创业情况。学院应为其配备休学创业联系人,鼓励教师担任其创业项目导师,及时掌握学生创业动态,并对其加强指导和帮扶。创业学生在创业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工程学院学生手册》之相关规定。

第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向所在学院提交《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报创新创业创造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由教务处批准后正式复学。

第八条 学生申请复学须出具的佐证材料有:休学期间,本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拥有30%以上的股权证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创造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1.福建工程学院学生休学创业申请表

2.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抄送:。

福建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061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