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
本科休学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本科休学创业实施细则》已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20年6月16日
福建工程学院本科生休学创业实施细则
为更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办〔2015〕36 号)以及教育部、教育厅关于推进建立弹性学制和休学创业学籍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福建工程学院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条例(修订)》,进一步细化本科生休学创业条件和申请流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允许条件成熟的在校本科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学习年限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可延长2至5年。
第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创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创办企业,且申请学生本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拥有30%以上的股权;尚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申请学生本人已有较成熟的创新创业项目,且个人承诺按项目计划推进落地;
有清晰的创(商)业计划,且确因时间和精力无法同时兼顾学习和创业。
第四条 学生休学创业,本人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福建工程学院学生休学创业申请表》(附件1)、详细创(商)业计划书及其他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报创新创业创造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 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个人承诺书;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含家长意见和联系电话);已工商注册创办企业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扫描件或30%股权证明。
第六条 学生在休学创业期间应当积极主动与所在学院联系,及时汇报创业情况。学院应为其配备休学创业联系人,鼓励教师担任其创业项目导师,及时掌握学生创业动态,并对其加强指导和帮扶。创业学生在创业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工程学院学生手册》之相关规定。
第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向所在学院提交《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报创新创业创造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由教务处批准后正式复学。
第八条 学生申请复学须出具的佐证材料有:休学期间,本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拥有30%以上的股权证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创造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工程学院学生休学创业申请表
2.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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