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供以下材料:
1.录取花名册,在校学籍卡(均在学校档案室查档并复印盖章);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视情况提供)。
提示:1.所提供材料能证明需勘误信息为有效合规合法;2. 材料齐全后交到教务处学籍中心(教务处1006室),电话:0591-22863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