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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6-11-15
来源编辑:
教学科

福建工程学院教务处文件

闽工院〔2016〕教166

福建工程学院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

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关于实施闽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意见》、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年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通知》及国台办与省委、省政府对台工作有关精神,学校深入开展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推动海峡两岸在高等教育领域合作先行先试,遴选台湾优质高校合作开展闽台高校联合培养本科人才项目(以下简称闽台项目)建设。为进一步明确闽台项目建设目标、办学重点,提高交流质量、提升合作层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闽台项目在本校期间的各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在学校教务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开展;在台湾学习期间各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由台湾合作高校统一部署和安排。

第三条闽台项目学生管理工作由学校学工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开展。

第四条海峡工学院是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由我校设立的二级教学机构,统筹管理闽台项目,并作为沟通台湾合作高校桥梁,协助校港澳台办开展涉台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海峡工学院主要职责:

(一)协助学校制定闽台项目发展规划。

(二)协助校港澳台办做好与台湾合作高校的联络工作。

(三)负责学校闽台项目新开办专业的申报,协助专业学院新专业申报材料准备工作。

(四)协助校计划财务处核定闽台项目新合作专业学费上报工作。

(五)协助校教务处组织、联络各合作学院编制、修订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实践教学大纲。

(六)负责制定闽台项目各专业招生计划,上报校招生办;并协助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七)负责承担闽台项目学生入学资格认定、休学、复学、退学、留级、转学、转专业等学籍管理工作。

(八)负责闽台项目专业的教学过程管理督导工作。

(九)负责制定闽台项目相关规章制度。

(十)负责闽台项目毕业生毕业资格认定、学位资格认定等审核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安排台湾合作高校教师来校授课相关事宜。

(十二)负责闽台项目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试卷、实践、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档案及学生在台一年学习的相关教学档案管理。

(十三)负责闽台项目学生档案管理;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及安全稳定工作,就业工作。

(十四)负责闽台项目各专业新生入学教育工作。

(十五)负责闽台项目学生赴台手续的申报、行前教育、在台一年的管理工作;负责选拔闽台项目赴台管理人员。

(十六)负责组织闽台项目学生“三创”竞赛、学科竞赛和专业竞赛的组织报名工作。

(十七)负责闽台项目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合作学院对闽台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闽台项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制修订及论证工作,并送海峡工学院汇总备档。

(二)负责制定闽台项目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落实任课教师、排定课程表以及教材征订工作。特别涉及学生需外出参加实践实习的教学环节,需事前与海峡工学院沟通安排。

(三)负责实施闽台项目合作专业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四)协助海峡工学院做好新开办专业论证及申报材料准备工作。

(五)按照学校规定要求,负责审查并装订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试卷、实践、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档案,每学期提交一次海峡工学院存档。

(六)负责闽台项目专业的教研、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考试改革、专业认证、专业实验室建设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七)协助海峡工学院做好闽台项目合作专业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八)协助海峡工学院做好闽台项目合作专业入学教育工作和班导师人选推荐工作。

(九)负责指导闽台项目合作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和学科竞赛活动。组织教师申报闽台项目课题研究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一位院领导负责协调闽台项目相关工作。

第八条海峡工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教务处。

 

  

 

福建工程学院教务处

20161114